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2015年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上首次提出“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201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具体阐释了“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内涵与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这对我国兜底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前不久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对没有劳动能力的特殊贫困人口要强化社会保障兜底,实现应保尽保”。
福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重要论述精神,强化社会保障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功能,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兜底保障网、统一了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完善了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制度,实现了社会救助由“收入型贫困”向“支出型贫困”的延伸,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全部超过农村扶贫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了应保尽保。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兜底保障工作面临的一些问题。一是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难以获得救助。虽然我省出台了关于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政策,但是由于获得救助的门槛过高、群众知晓率较低等原因,实际获得救助的对象并不多。而且,各地出台的有关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对象一般是以户籍作为主要依据,而非以常住人口作为依据。因此,该政策带有一定的排斥性。另外,现有的支出型贫困一般以因病支出型贫困为主,其救助政策一般由民政部门制定,而相关职能在机构改革后被划归到医疗保障部门。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分离,也是支出型贫困对象难以获得救助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疫情期间特殊困难群体生活上面临新的困难。受疫情影响,特殊困难群体,如困境儿童、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无劳动能力群体,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外出务工人员等群体,生活上出现了困难。他们不仅没有经济来源,而且由于疫情影响,众多的康复机构、特教学校、养老院关闭无法接纳他们,从而导致他们的康复需求、养老需求、心理抚慰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影响了他们的康复训练等,给他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三是社会力量参与兜底保障工作的渠道不够顺畅。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也有组织相关的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其中包括参与兜底保障工作。但是,我省社会力量参与兜底保障工作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与国内兄弟省份有着不小的差距。有的政府部门缺乏动员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兜底保障工作的积极性,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参与兜底保障工作方面缺乏应有的支持力度,缺乏政社合作的经验。
我们需要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中抓好兜底保障能力建设。具体而言,可以围绕进一步加大支出型贫困对象的救助力度、积极救助受疫情影响的特殊困难群众、畅通社会力量参与兜底保障工作的渠道,重点抓好关键环节。
第一,进一步加强支出型贫困对象的救助力度。支出型贫困对象一般以因病支出型贫困为主,因此,建议降低目前较高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门槛,以世界卫生组织界定的灾难性医疗支出(即当一个家庭的医疗支出超过家庭非生存支出的40%时,这个家庭就发生了灾难性医疗支出)为预警线,开发出适合我省省情的支出型贫困家庭预警系统,建立“危有所防”的积极主动、事先介入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体系;强化部门间合作,建立包括民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参加的支出型贫困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增强政策执行效果;修改现有以户籍为救助依据的政策文件,将支出型贫困救助制度覆盖到城乡所有的常住人口,实现制度的公平性。
第二,积极救助受疫情影响的特殊困难群众。实行分类救助政策,为不同的困难群体提供精细化的救助服务。要为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务工的生活困难人员提供临时救助,同时积极帮助他们寻找就业机会,并联系人社部门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在劳务市场上的竞争力;要在为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必要生活补助的基础上,为他们提供护理服务和康复服务。调研中,我们还发现部分民办康复机构、特教学校由于受疫情影响,在经营上出现了困难,有的部门机构甚至已经倒闭。这势必影响疫情后部分残疾人的康复训练。建议相关部门出台临时性补贴政策,帮助这部分机构渡过难关,以保障疫情结束后残疾人能够有稳定的康复场所,特教学生“教有所学”。
第三,畅通社会力量参与兜底保障工作的渠道。加大公益慈善组织的孵化力度,在增加我省社会组织数量的同时,积极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兜底保障服务,发挥其专业优势,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精细化的社会救助服务;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单列有关兜底保障服务购买目录,拓展社会力量参与兜底保障服务的渠道。
[作者为乐鱼(中国)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教育部社科项目《社会质量视角下贫困户“脱贫摘帽”后可持续生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YJC840011)阶段性研究成果。]